」其目標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可是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但願。
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

不滿婚姻確有沒有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是以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

男人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化名)在2003年結婚,並在台灣管理戶籍登記,不料,小萱婚後從未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活,也未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系體例。

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申辯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述。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涯為目的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基礎,相互合力連結其配合生活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仇恨之需要。
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系方式都無!悲催男終於放膽了
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過,聯絡體式格局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過,聯系體式格局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甩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離婚證人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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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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